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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职业技术学院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11-22

鞍山职业技术学院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印章管理,明确印章使用范围,规范印章使用程序,确保学院印章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中办发[1983]37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

(一)学院法定名称章,即“中共鞍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印章、“鞍山职业技术学院”印章、“鞍山职业技术学院”钢印;

(二)党委书记名章、院长名章(含法人代表签字);

(三)党委各部门、群团组织印章;

(四)机关职能部门、各分院等印章;

(五)冠以学院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

(六)其他经学院许可使用的印章。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本办法执行。凡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拒绝用印。

第二章 印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 党委公章

党委公章代表学院党委权力、凭信和职责。用于以学院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报告、公函等常规公文;以学院党委名义出具的聘书、奖状、请柬、证明等;各类申报材料、出国审批表、入党志愿书等重要文件。其他特殊用印,必须经学院党委书记批准或授权后,方可用印。

第五条 学院公章

学院公章代表学院的法定名称,代表学院行政权力、凭信和职责。用于以学院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报告、公函等常规公文;各类合同协议、报表、项目申请书、成果申报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招生录取通知书、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学历证明、各类证件等。其他特殊用印,必须经院长批准或授权后,方可用印。

第六条 学院钢印

用于学院颁发的各类证件,包括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退休证等。

第七条 院领导名章

(一)党委书记名章

1.教职工、学生入党志愿书、党校结业证等;

2.须使用党委书记名章的其他文件、信函、证明等。

(二)院长名章(含法定代表人签字)

1.须使用院长名章(签字)的各类报表、合同协议、意向书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2.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聘书及学院其他有关事务等。

3.须使用院长名章(签字)的其他文件、信函、证明等。

第八条 业务专用章

学院业务专用章包括:学院就业、财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专用章。

第九条 部门印章

部门印章包括:各分院、机关各部门印章,用于工作职能范围之内的公务。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十条 学院授权党政办公室管理党委公章、学院公章、学院钢印、院领导名章。分院负责管理分院印章,机关各部门负责管理部门印章。

第十一条 管理原则与要求

(一)专人管理。党政办公室设专职人员负责院级印章的具体管理、使用。分院及各部门设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印章的具体管理、使用。

(二)妥善保管。学院公章的使用地点在学院党政办公室。如有极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在党政办公室办公地点以外使用印章的,应由用印部门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学院印章管理人员应全程在用印现场。

(三)规范流程。各部门在使用公章时要严格按照“鞍山职业技术学院印信使用审批表 ”(附件)内容,完成审批程序,印章管理人员规范登记,立卷留存,以备核查。

(四)严格审核。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用印时应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了解用印内容,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用印,严禁在空白的纸张、单据、奖状、表格、信函、证件、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等上面盖章。用印件涉及保密的,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随便翻阅和谈论。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用印:

1.上报及下发的用印文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2.对外合同协议审批程序不全;

3.未按规定执行用印审批程序;

4.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用印件;

5.未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及院领导签发批准的用印件;

6.非本院教职员工或与本院工作、业务无关的用印件;

7.其它不符合用印规定的用印件。

(五)规范用印。印章一般应盖在公文、公函落款的单位名称和发文时间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印文要求端正、清晰。各类合同、协议须加盖骑缝章。业务专用章仅限于专项业务使用。各部门印章仅限处理校内事务,确因工作需要,经部门书面申请,党委书记或院长授权后方可对外使用,未经授权严禁对外使用。

第四章 用印程序

第十二条 使用学院党委印章、学院行政印章、学院钢印、院领导名章,应当遵循“一事一报、逐级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印、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学院实行用印申请与用印登记制度,各单位、各部门用印需严格履行审批与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以学院党委、行政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必须履行相关行文程序,经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签发后,登记用印。

第十四条 以学院名义落款的下列所有材料,均需填写《鞍山职业技术学院印信使用审批表》,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分管院领导、主要院领导审批,方可使用。具体材料包括:

(一)以学院名义颁发的学生证、毕业证、录取通知书以及各类证件、聘书、荣誉证书等。

(二)银行账户(包含网银)开立、注销材料。

(三)职能部门报上级单位各类材料、报表。

(四)教职工出国交流、访学、学习材料。

(五)对外刊登广告、声明等用印。

(六)书记名章或院长名章用印(含法定代表人签字)。

(七)学院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用印。

(八)各类项目申报、合同协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专利申请、项目中审、结题等材料。

(九)在读证明、学生成绩单、学历证明、在职证明、收入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先由二级学院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盖章)。获奖证书复印件由经办部门审验,学院原则上不再用印。

(十)其它未列出的用印事宜。

第十五条 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未履行签批手续的,需申请人以口头等形式请示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使用印章,后续及时补签审批手续。

第五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收回

第十六条 学院各级各类印章由党政办公室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刻制;院领导名章由本人提供或本人授权党政办公室刻制;印章因破损需重新刻制的,由印章管理分院、部门提出申请,党政办公室审核后刻制。

第十七条 印章因部门撤销、变更、机构变动等原因终止使用的,原印章管理部门及时向党政办公室上缴原印章,由党政办公室登记备案后封存。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

第十八条 坏损印章更换程序

(一)印章正面坏损,影响盖印效果,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再进行刻制更换。

(二)坏损印章由党政办公室回收存档。

第十九条 丢失印章申报程序

(一)学院印章(包括各分院及部门印章)作为行使管理职能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应高度重视并维护印章的权威性,规范印章管理,一旦发现印章丢失必须第一时间向院领导报告。

(二)由于失职造成印章丢失,将视情节追究保管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直属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内部印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鞍山市职教城管理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