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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11-22

鞍山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辽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8〕109号)、《鞍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鞍委办发〔2019〕64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鞍山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以下简称“学院公务用车”)是指按照《鞍山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经鞍山市机关事务保障服务中心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并纳入全国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交由学院统一管理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业务保障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 学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经济适用、安全可靠、节约使用、保障公务、管理规范、监管问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回学院停放的规定。

第四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个人或其他单位车辆,不得向个人提供车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禁超范围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公务用车管理部门是党政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的运维管理,具体包括:公务用车日常调度使用管理;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公务用车保养、维修、年检;公务用车司勤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等。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学院公务用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把关,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学院公务用车规范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七条 学院公务用车使用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用车部门需要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说明用车人员、用车时间、用车事由、行车路线等信息,填写《公务用车申请批准单》,由党政办公室主任进行审批,并根据实际安排车辆。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可以使用公务用车:

(一)学院领导赴省(市)汇报工作、参加省(市)级机关和省(市)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

(二)参加或组织重要会议、紧急会议、涉密会议,以及大型公务活动等;

(三)处置突发事件;

(四)机要文件、特急文件、涉密材料以及人事档案取送;

(五)财务人员到银行提取公款现金或者送取支票;

(六)为院级离退休干部提供就医、出席院级以上公务活动服务;

(七)办理学院领导交办的紧急公务;

(八)开展公务接待工作;

(九)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人员公务出行;

(十)其他特殊公务出行。

第九条 各部门因公务活动需要用车,应优先考虑使用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系统。异地办理公务,应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避免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学院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要入库封存停驶,特殊情况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条 学院公务用车按市政府要求到定点保险公司保险。

第十一条 学院公务用车在鞍山市内原则上须在定点油站通过公务油卡加油,严禁现金加油。在执行出差任务前,要预先加满燃油。严格执行公务油卡定额管理,将加油量与行驶里程挂钩,每次加油须认真填写《机关公务用车用油登记表》,上交用油交易凭证,严禁“公卡私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公务油卡为私家车辆或外单位车辆加油。

第十二条 学院公务用车在鞍山市内按市政府要求到定点修理厂维修保养,每次维修保养必须提前报告,填写《维修报告单》,经车管员检验,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维修保养,并由车管员、司机共同参与;行车5000公里更换机油、三滤,不足里程者不得更换;出车途中,如遇突发故障和事故,应立即报告,需要维修的可与车管人员联系,经批准后方可维修;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不得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任何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三条 学院公务用车在外执行公务期间,应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合法且与公务有关的场所,除公务用餐或工作需要外,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餐饮、娱乐或其它与公务无关的场所。

第四章 司机管理

第十四条 司机驾驶公务用车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禁止逆行、随意变道或者掉头、闯红灯、超速行驶;按照规定停放车辆和缴纳道桥通行费、停车费;违反者按照规定接受处罚并自行缴纳罚款。

第十五条 司机要坚决服从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节约意识和爱护意识,严禁公车私用,如发现司机公车私用或公休日(含节假日)出私车,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司机出车时,确保准时,服务热情;不出车时,按时到岗,随时候命;休息日,保持通讯畅通,以便遇到紧急情况及时出车。

第十七条 司机公出费用要按月结算。每月底司机要将本月发生的费用统一报销,一月一结,不得超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公务用车要按照上级规定,认真落实管理平台化、平台信息化、车辆标识化管理“三化”要求。

第十九条 党政办公室要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公务用车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规违纪问题。

第二十条 学院公务用车的配置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省、市相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